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,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
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号
《海关总署关于修订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二)〉的公告》政策解读及热点问题解答-
《海关总署关于修订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二)〉的公告》政策解读及热点问题解答-1
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号
政策解读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
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